公告日期:2020-04-26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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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Greenda Electronic Materials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临江工业园区红十五路 993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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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总数不超过 2,545.39 万股,全
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预计不超过 10,181.55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
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化集团承诺:
1、本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
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
行人,并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实际控制人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招有、蒋慧儿、俞国祥、蔡江瑞、胡永强、陈浙、徐
华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
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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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
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方伟华、尹云舰、任姝
敏、施珂、蒋哲男承诺: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黄招有、蒋慧儿、
方伟华、尹云舰、任姝敏、蔡江瑞、施珂、蒋哲男、徐华承诺: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
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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