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2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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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苏博特、公司 指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指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苏博特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限制性股票 指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股票
本次预留部分 指本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人民币元、万元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9】第0039号
致: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苏博特委托,作为其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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