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20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2月19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2月19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公司确定的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及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禁止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我们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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