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1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充分了解市场及公司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针对公司第四届第十六次董事会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前审阅了本议案及相关材料,了解了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情况,认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2018年度预计情况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是必要的、有利的。相关协议的签署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充分体现了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进一 韩云钢 胡奕明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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