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1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17年度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8]第ZF10293号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
公司”)2017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
证公字[2013]13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等规定编制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编制的募集资金
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
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
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
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及相
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鉴证报告第1页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2017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上证公字[2013]13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
如实反映了贵公司募集资金2017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O 一八年 四月二十日
鉴证报告第2页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
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本公司将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
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2号《关于核准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1,66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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