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1
第三章 关联交易......2
第四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3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4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6
第七章 附则......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款(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至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 销售产品、商品;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八)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九)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一)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二)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四)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五)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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