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大 成 ( 西 安 )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北 京 钢 研 高 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之 资 产 交 割 的
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在本次购买资产的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2,000 万元,发行股份数量
不超过 1000 万股,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交易税费及中介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
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若本次配套融
资未被中国证监会核准或配套融资发行失败或配套融资金额不足,则上市公司将以自
有或自筹资金支付或补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