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0
关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28楼
全国服务热线:400-700-0148 联系电话:0731-88275888传真:0731-88283443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2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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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方式、会议主要议题、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月9日14:30在长沙市星沙开元西路一号老百姓大药房六楼会议室召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主要议题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9日9:15-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192,142,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7.4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及公司的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3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2,965,768股,占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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