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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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八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百姓”、“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18年5月31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第180822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提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特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5.报告期内,公司受到单笔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罚款共23笔,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一步核查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单笔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及整改措施如下:
序 被处罚 处罚单位 处罚原因 处罚金额 处罚时间 整改措施
号 主体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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