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4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对全体股东负责,公司独立董事
人数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中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并应取得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证书。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原则上每两年应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十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根据《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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