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4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
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的干预、阻挠。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监事会工作经费及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出席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在监事提议后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
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
将会议通知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
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监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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