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上市公司”或“发行人”)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3、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4、法定代表人:崔洪军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林浣、朱伟
6、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03867.SH
3、注册资本:18,559.15万元 (截至2024年3月31日)
4、注册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
5、办公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
6、法定代表人:应思斌
7、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
8、董事会秘书:胡建宏
9、联系电话:0571-64793028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1、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2月16日
12、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义务,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工作内容和计划,由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工作人员组成了持续督导工作小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关注上市公司或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发表意见。
8、根据监管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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