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公司董事会合法、科学、规范、高效地行使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
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成员共同行使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履行公司章程和法律
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责。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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