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高科: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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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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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3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何云霞律师、张玉慧律师列席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披露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方法等(公告编号:2024-032)。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海
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4 号楼 2 层 205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程宁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包括网络投票方式)
共计 53 人,代表公司股份 31,08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2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议案》《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2、本次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清点表决情况,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

(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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