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28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股份”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已履行了本次置换事项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6,686.12万元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2.5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约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该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定。
(本页无正文,为《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绍春 张伟君 王传邦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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