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2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
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1)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巨潮资讯网(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2)2018年9月6日,公司董事会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以下简称“第一次延期公告”),因会议筹备及工作安排等原因,将原定于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10日延期为2018年9月14日;(3)2018年9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以下简称“第二次延期公告”),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工作安排的原因,将原定于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14日延期为2018年9月19日;(4)2018年9月17日,公司董事会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以下简称“第三次延期公告”),将原定于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19日延期为2018年9月21日。(上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第一次延期公告、第二次延期公告及第三次延期公告合称为“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21日14时在广东省潮州市火车站南片B11-4-1地块,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蔡镇城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的9:15-15:00。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79,6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37%。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387,7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