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819:神力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神力股份资讯
2018-12-17 16: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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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172246

致: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在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东城路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所提供的文件和有关资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文件等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该等文件及有关资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以及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18年11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11月3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15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17日13点00分在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东城路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上午9:15至9:25,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12月17日在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东城路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包括: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名,代表股份数63,9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8885%,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8年12月1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3.公司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亦出席了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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