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818:曲美家居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曲美家居资讯
2018-02-22 18: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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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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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2月3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现场会议于2018年2月22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51号院8号楼公司一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2月22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2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15天刊登了会议通知,



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0,48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1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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