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21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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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8)厦锦律书字第125号
共6页
致: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环保”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海峡环保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海峡环保及其相关人员的如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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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海峡环保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海峡环保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海峡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12月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聘请2018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2、《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薪酬方案》。
以上议案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已予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2- 法律意见书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20日14点30分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路1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简称“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19日15:00至2018年12月20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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