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816:顾家家居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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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18: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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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1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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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571)85775888 传真/Fax:(+86)(571)85775643

二〇一八年九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贵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并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于2018年9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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