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811:诚意药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诚意药业资讯
2017-04-26 18: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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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7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申报,并在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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