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中国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5-16 层
电话:(0551)62641469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天律意 2024 第 01034 号
致: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志邦家居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卢贤榕、梁爽(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志邦家居本次发行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现本
所律师对发行人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
充核查期间”)或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声明的事项适用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中已声明的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的补充、修正或完善,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为准,前述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中已表 述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到的简称、释义与《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中的简称、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新增的简称、释 义如下: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
《2023 年年度报告》 指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 指 大华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大华核字[2024]001047 号的
告》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2023 年度审计报告》 指 大华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大华审字[2024]0011003482 号
的《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2023 年度内控审计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告》 指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了 审 计 , 并 出 具 的 大 华 内 字
[2024]0011000127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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