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6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仔细的审阅,在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 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鉴于此,我们认为《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合理的,符合公司长远利
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确认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及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7年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立信”)收
取财务报告审计费用是合理的。立信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先行参与项目竞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鉴于此,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先行参与项目竞标保证了公司参与政府项目采购竞标的及时性,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董事、监事 2018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18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方案相关议案,我们
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和业绩、行业以及地区薪酬水平及公司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关于董事、监事2018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预计2018年度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预计事项系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发生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第三方的担保。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其融资的顺利开展,保证其业务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确保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各类项目顺利进行,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预计2018年度关联担保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黄建勲先生无偿为公司2018年度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公司申请综合授信过程中,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发生的正常担保行为,不涉及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遵循了自愿的原则,系关联方对公司发展的支持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相关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的实施,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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