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789:星光农机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星光农机资讯
2017-06-20 16:55:08
  • 点赞
  • 7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7-06-21

证券代码:603789 证券简称:星光农机 公告编号:2017-043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6 - 2017/6/27 2017/6/27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2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7年5月 13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1,508,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090,48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6 - 2017/6/27 2017/6/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沈强、钱菊花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现金红利的发放方式:公司于2016年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4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