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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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17: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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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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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均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子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将形成的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包含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的审查内容。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但应保障委员可以充分表达意见,用通讯方式作出的决议应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豁免提前通知。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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