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发: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宁波高发资讯
2024-04-19 17: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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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鉴证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 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
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担任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
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单位,与内部审计部门 共同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 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拟定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实施细则、 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 的签订、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 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选聘方式包括: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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