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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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3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4
五、结论..................................................................................................................... 1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8]第0508号
致: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尹飞律师、杨德欣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14日14点在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园路1号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截至2018年12月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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