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永安行资讯
2024-04-28 15: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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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 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 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六)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八)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九)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本处所述系指“重大业务往来”系根据《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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