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钱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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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15: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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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钱振华)

作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在2023年的工作中,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履历、专业背景及任职情况

本人钱振华,1963年4月生,本科学历。曾任常州市法律顾问处律师工作者、常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第一家试点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常州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常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常州市第三届及第四届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履职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出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董事会 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次数

姓名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钱振华 6 6 0 0 否 3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职,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不存在提出保留意见、反对及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未召开会议。作为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积极履行职责。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权,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主动获取决策所需材料,对各类必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或事前认可意见,未有需要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发生。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内容、初步审计情况等进行了多次沟通,认真听取、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并重点关注公司业绩预告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本人利用在公司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通过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工作人员随时保持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情况。同时,本人关注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有关公司及公司所涉行业的宣传和报道,不断加强对公司的认识与了解,全年现场工作时间近15个工作日。
在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详细地提供相关资料,使本人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对本人提出的疑问,公司积极补充解释,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公司积极予以采纳,切实保障了本人有效行使职权。在此期间,本人还要求相关人员配合和支持工作记录的制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依法合规地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判断,独立、客观地发表了意见并提出了建议。其中,有关重点关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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