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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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15: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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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本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
资格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由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任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负
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
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
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
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
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席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
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
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第十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
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
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
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

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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