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17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8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18年半年度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18年半年度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18年半年度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半年度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
《2018年半年度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首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完成首发募投项目,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于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田韶鹏) (刘炜) (易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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