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5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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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MOONS’ ELECTRIC CO., LTD.
(上海市闵行区闵北工业区鸣嘉路 16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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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数
8,0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1.23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4 月 26 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发行后总股本 32,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联股东和关联自然
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常建鸣、傅磊夫妇、控股股东鸣志投资、
关联股东凯康投资和关联自然人常建云先生与朱伟女
士承诺:自鸣志电器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鸣志电器股份, 也不由鸣志电器回购该
等股份。
2、控股股东鸣志投资和关联股东凯康投资还补充
承诺:
控股股东鸣志投资和关联股东凯康投资还承诺: 鸣
志电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鸣志电器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均低于鸣志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鸣志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持有鸣志电器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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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的股东晋源投资、杲鑫投资、新永恒、金宝
德承诺: 自鸣志电器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
行前已持有的鸣志电器股份, 也不由鸣志电器回购该部
分股份。
4、其他间接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晋源投资、杲鑫投资、新永恒的股东刘
晋平先生、刘冠慧女士、高吕权先生、单静紫女士、梁
生之先生承诺:“自鸣志电器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公司)在本次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鸣志电器股份, 也不由鸣志电器
回购该等股份。”
5、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补
充承诺:
公司董事常建鸣先生、傅磊女士、刘晋平先生、高
吕权先生、常建云先生和梁生之先生还承诺:“鸣志电
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鸣志电器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
低于鸣志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低于鸣志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 直接或间接持有鸣志电器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担任鸣志电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鸣志电器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鸣志电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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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鸣志
电器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鸣志电器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 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鸣志电器
股份; 直接或间接所持鸣志电器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不低于鸣志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
行价;若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仍
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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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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