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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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18〕0115 号
关于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章建平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
定
当事人:
章建平,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方文艳,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方德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利生物或公司)股东章建平、方文艳、方德基(以
下简称章建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2,204,79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07%。上述股东于 10 月 16 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2018 年 10 月 17 日至 11 月 1 日,章建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增
持公司股份 34,582,315 股,增持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5.3699%。
上述股东于 11 月 2 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章建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公司股份达到其总股本的 5%时,
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增持股份占
总股本比例为 0.3699%。章建平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违规行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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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 条和第 3.1.7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
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章建平、方文艳、方德
基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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