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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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10136-09 号
致: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一二”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侯慧杰律师、高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的调查和了解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七一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28 日公告的《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发出的《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表及参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会议文件等。
本所律师已得到七一二的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
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七一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3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董
事会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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