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即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二)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三)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资金审批手续。
股东大会为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募集资金投向的投资决策职责;董事长履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募集资金投向的投资决策职责;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常务会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募集资金投向的投资决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严格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投资项目实施,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完成时,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并向证券交易所及时报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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