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23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苏兆证字(2018)第0122号
致: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知烈律师、吴开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和《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为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地址:中国.苏州.金门路158号协和大厦11楼 邮编:215008
Address:11F,XieHeMansion,158JinMenRd.,Suzhou,China Pc:215008
电话/Tel: 8651265583832 8651265583833
传真/Fax: 8651265589221
网址/Web:www.suzhou-lawyer.com 电邮/E-mail:hzzf@suzhou-lawyer.com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6、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月4日刊登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披露的《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7、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文件。
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地址:中国.苏州.金门路158号协和大厦11楼 邮编:21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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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Fax: 865126558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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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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