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记食品:安记食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安记食品资讯
2024-04-22 22: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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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12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并经公司 2014 年 4 月 19 日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简
称“提议股东”)、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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