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12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公司 2014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经
公司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内部审计部,审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提名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三)负责协调管理层、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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