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
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释 义
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
本报告 指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持续督导总结报
告》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江苏新能向国信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大唐滨海 40.00%股权
大唐滨海、标的公 指 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司、交易标的
标的资产 指 大唐滨海 40.00%股权
公司、上市公司、江 指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苏新能
国信集团/交易对方 指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能之控股股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独立财务顾问、华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泰联合证券
审计机构 指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江苏中企华中天 指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江苏中企华中天出具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报告 指 拟发行股份购买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大唐国信
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40%股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苏中资评报字(2021)第 3016号)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
协议》 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
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盈利补偿协议》 指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
公司之盈利补偿协议》
《盈利补偿协议之补 指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
充协议》 公司之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评估基准日 指 2020年 12月 31 日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说明:本报告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览
上市公司向国信集团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其持有大唐滨海40.00%股权,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根据江苏中企华中天出具的苏中资评报字
(2021)第 3016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大
唐滨海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 187,500.00 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大唐滨海 40.00%股权最终的交易价格为 75,000.00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大唐滨海 40.00%股权。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或核准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获得国信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通过;
3、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江苏新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苏新能与交易对方已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4、本次交易已获得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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