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期解锁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期解锁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108-4号
致: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环卫”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进行核查和验证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解锁的授权与批准
1、2016年5月6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全部事宜。
2、2018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
锁的议案》,鉴于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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