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LawFirm(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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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19年1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月16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前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1月31日召开,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今创路88号科技大楼辅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俞金坤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会议,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戈耀红先生主持。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与前述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日期、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该等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持有公司股份411,455,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0%。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3名,持有公司股份33,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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