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678:火炬电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火炬电子资讯
2019-01-31 16: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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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2-01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及实际运营情况,经公司2019年1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变更为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原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司股票上市后,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变更为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变更为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增加一项:(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原(十六)项编号改为(十七)。

原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变更为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除本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原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设立分支机构事宜;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变更为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决定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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