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4
第四章 信息的披露程序...... 13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内部控制...... 16
第六章 信息沟通及信息披露的文件保管...... 19
第七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19
第八章 责任追究...... 20
第九章 附则...... 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根据《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之规定。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三)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四) 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
(六)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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