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二四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1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2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5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6
第六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
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确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式及资质要求,并由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选聘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应聘文件进行评价或者对评价意见进行审议,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三)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四)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为一年,期满可以续聘。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对符合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的,可以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即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对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形成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不再另行执行调查、审核等程序;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具体如下:
(一) 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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