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11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18年8月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在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可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2亿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按照上述要求负责具体实施和办理相关事宜,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该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辉、王晓良、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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