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09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均建立在实需背景之下,以规避和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
(二)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内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对高于第九条所述标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根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必须上报财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章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财务中心:公司财务中心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与流程草案。
2、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在与各子公司充分沟通后,制定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草案;
3、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批准通过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流程和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
4、协助各子公司选择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总协议,统一控制授信额度;
5、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6、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7、负责指导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8、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二)证券投资部:根据相关制度要求,负责拟定议案,根据相应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
(三)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中心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通过对拟进行衍生工具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进行分析,提
出开展或中止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建议,并形成操作方案。
2、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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