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请外单位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时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
按照程序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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