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股友79h723y029
2018-02-14 16:45:2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02-14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规范性问题

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前身春光有限由陈正明、袁鑫芳共同出资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陈正明以货币方式出资140万元,以别克轿车出资40万元,袁鑫芳以货币方式出资20万元,本次实物出资未经评估;2003年5月28日,袁鑫芳与陈凯签署转让协议,袁鑫芳将所持春光有限10%的股权按原始出资额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凯。

请保荐机构说明上述出资瑕疵是否已得到解决,对于前述出资瑕疵履行了哪些核查程序,以及所履行的程序是否有效支持核查结论。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上述出资瑕疵的情形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或潜在法律责任,是否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意见。

2、据招股书披露,2016年11月24日,经春光股份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至6,75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凯弘投资、毅宁投资、袁鑫芳、王胜永以每股2.83元的价格认购。2016年12月19日,经春光股份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至7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方秀宝以每股8元的价格认购。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分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股东身份披露各自出资来源.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员工股东以员工同等价格取得股份的合理性。(3)请补充说明上述新增股权认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定价依据及差异合理性。(4)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公司的现有股东及其终极股东等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3、据招股书披露,2016年5月12日,经春光有限股东会决议,陈正明将所持公司20%股权转让给陈凯,将所持20%股权转让给陈弘旋,将所持10%股权转让给张春霞,转让价格均按原始出资额作价;同时春光控股以货币资金向春光有限增资4,5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至6,000万元。2016年11月24日,经春光股份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至6,75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凯弘投资、毅宁投资、袁鑫芳、王胜永以每股2.83元的价格认购。2016年12月19日,经春光股份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至7,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方秀宝以每股8元的价格认购。

请披露新引入股东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引入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和基本信息,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引入的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4、据招股书披露,2016年12月19日,经春光股份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至7,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方秀宝以每股8元的价格认购450万股。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方秀宝大额资金增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代持等情况。

5、据招股书披露,根据袁鑫芳出具的声明,袁鑫芳在春光有限成立时的出资系受陈正明委托持有,资金来源于陈正明,上述股权代持事宜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陈正明与袁鑫芳股权委托代持关系已于2003年7月解除。根据王斌斌出具的代持声明,王斌斌所持凯萃公司100%的股权系代张春霞持有。.

请发行人说明:(1)历次股权代持发生的原因,区分代持方和被代持方说明涉及股权代持股东的基……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