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春光科技资讯
2024-06-19 18: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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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六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科技”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春光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春光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春光科技的股份,与春光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有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春光科技就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2022年1月27日,春光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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