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656:泰禾光电: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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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5 16: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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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16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保荐机构”)作为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泰禾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本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前公司限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12号)核准,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禾光电”)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99万股,并于2017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完成后,总股本为7,596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99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697万股。



2017年5月16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总股本7,59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3,038.40万股。该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变更为 10,634.4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658.60万股,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7,975.80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31名,分别为: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海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精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海达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郭芃、吴建同、黄慧丽、许大刚、许梦生、陈永华、李伟、陈富广、杨力、瞿昊南、王成应、丁红霞、武廷玉、陈万翠、夏晋、徐振亚、凤为金、陈治宇、王海、李春富、陈惠、黄振、许圣龙、王士良、许正华、卫功元、丁常荣(以下简称“黄慧丽、许梦生等31名股东”)。上述股东持有限售股共计18,650,5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379%,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18年3月21日起上市流通。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17年3月2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总股本为7,596万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697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99万股。



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5月16



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同意以总股本7,59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



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



增3,038.40万股。该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于2017年6月15日实施完毕,公司



总股本变更为 10,634.4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658.60万股,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7,975.80万股。



除上述事项外,自公司首发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再发生其他引起公司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承诺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如下:



黄慧丽、许梦生等31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黄慧丽、许梦生、王成应、凤为金承诺:除上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泰禾光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黄慧丽、许梦生承诺:自上市后6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市后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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